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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详解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30 11:36:1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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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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