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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6 10:43:1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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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民法及商标法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只要商标权仍在存续期间,只要侵权行为实际存在,不论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不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表现形式如何,均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停止侵害表现为,停止继续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停止继续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停止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停止继续为侵权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

2、消除影响。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商誉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实践中,也可以由被侵害人在报纸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澄清被侵权的事实真相,费用由侵权人自行负担。

3、损害赔偿。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的,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损除成本和税金的获利部分),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每件产品的利润乘以减少的销售总量之和),对此赔偿额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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