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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5/1/12 23:01:0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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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311日,日本内阁通过《修改专利法等部分法律案》,正式对《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国际申请法》以及《专利代理人法》五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
 
  本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1.增加特殊情况下延长申请期限等救济措施
 
  鉴于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的教训和国际经验,本次《专利法》修改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时,可以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供延长申请期限的救济措施。该措施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优先权证书的提出、分案申请、申请审查以及专利费用的缴纳。
 
  2.设置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日本“旧专利法”中曾经设置过专利异议申请制度,但在2003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其合并至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中。但统计表明,两制度合并后,请求专利无效审判的案件并没有明显增加,因此日本业界认为,在现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下,存在大量瑕疵专利。为解决该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单独设置了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该制度具体内容为,在专利公报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异议申请(第113条)。同时把专利无效制度的适格请求人从原有制度中规定的“任何人”变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第123条第2款)。另外,专利异议申请制度形式上仅限于书面申请。特许厅如欲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则必需给予专利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等作出补正,也必需给予专利异议申请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第118条及第120条之五)。
 
  二、《商标法》修改
 
  《商标法》修改为本次法修改的亮点,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扩大了商标保护的对象范围
 
  即增加规定色彩和声音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对应第2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TPP交涉中美国要求保护的“味道商标”并未体现在本次修法中,但迫于美国的压力,今后“味道商标”也被日本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随着保护对象的扩充,“商标的使用”这一定义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即发出声音标识的行为也被加入到“商标的使用”定义中(对应第2条第3款及第4款)。与新加入的商标类型相应的申请手续及申请条件均作出了规定(对应第5条等)。
 
  2.扩大了地域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
 
  20064月的日本《商标法》导入了地域集体商标制度,该制度规定由“地域名称+商品(服务)名称”等组成的标识可申请注册为地域集体商标。现行制度规定注册主体仅为事业协同组织,但是近年来,商工会、商工会议所及NPO法人等也成为担任普及地域商标重任的主体。为回应此种现实情况,本次商标法修改特将商工会、商工会议所及NPO法人等非盈利组织法人添加到地域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中。
 
  3. 对与国际组织简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标提供保护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如表示自己业务相关商品的标识已经在使用者间被广泛识别,则即使与表示国际组织简称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对应第4条第1款第3项)。
 
  三、《外观设计法》的修改
 
  日本正在讨论是否加入海牙协定。目前,日本国内赞同意见占主流,其主要理由有三。首先,如可以有效利用经日本特许厅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即可在多国生效这种制度,则申请人可以制定多样化的申请策略。其次,通过缔结海牙协定,日本的审查制度有望成为国际标准。第三,如美国和中国也欲缔结该协定,那么日本也应该早日缔结。此种主流意见决定了本次日本《外观设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为应对加入《海牙协定》做出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制定通过日本特许厅进行国际申请的申请程序(对应第6章之21节)。与此对应,制定了基于国际申请在日本国内要求保护的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关的程序(对应第6章之22节等)。另外,对通过日本特许厅进行国际申请的手续费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应第67条第1款等)。
 
  四、《国际申请法》的修改
 
  根据现行《国际申请法》,申请人基于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为PCT)进行国际申请时,需要向日本特许厅或其他国家特许厅等分别缴纳费用。为减轻申请缴纳费用手续上的负担,本次修改简化了申请人缴纳费用的手续。即,基于PCT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时,原来需向其他国家专利局等缴纳的手续费可以一并向日本特许厅缴纳(对应第18条)。由此,原本应向WIPO国际局缴纳的国际申请手续费以及向日本特许厅以外的单位缴纳的费用可以一并向日本特许厅缴纳。
 
  五、《专利代理人法》的修改
 
  本次法修改增加了“专利代理人的使命”条款,即,专利代理人作为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专家应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并准确运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由此来促进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对应第1条)。另外,对应上述《外观设计法》的修改,增加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代理业务,并明确了专利代理人可以提供与保护发明等相关事项的咨询业务(对应第4条)。另外,现行制度下,专利代理人从原从业机构离职后,在新从业机构不可受理在原从业机构曾经处理过的申请案件的无效请求案件。由此专利代理人可以代理的案件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本次法修改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对应第31条和第48条)。
 
  总之,本次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为“新商标法”中保护对象的扩充以及“新外观设计专利法”中增加的为了应对加入《海牙协定》的规定。可申请商标注册标识的多样化以及外观设计可一站式进行国际申请,想必会对今后的实务运作带来非常强烈的影响。
 
  至于新修改条款的生效时间,按照日本惯例,原则上将按照政令规定在一年以内生效。不过“新商标法”中关于扩大地域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这一部分将按照政令规定在三个月内生效,而“新外观设计法”将于《海牙公约》对日本产生效力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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