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常见法律问题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1 16:48:2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 以下简称受方),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 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获得技术,其中包括:
(一)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二)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 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三)技术服务。

第三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
(一)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
(二)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
(四)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六)有利于安全生产;
(七)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
(八)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 受方和供方必须签订书面的技术引进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由受方在签字 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提出申请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的 其他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决定批 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如果审批机关没有作 出决定,即视同获得批准,合同自动生效。

第五条 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 律的有关规定。 下列事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一)引进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的说明,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当附具清单;
(二)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各该目标的期限和措施;
(三)报酬、报酬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

第七条 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方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十年。

第九条 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 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二)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三)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五)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六)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八)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九)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第十条 合同报批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批申请书;
(二)合同副本和合同译文文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修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都应当比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