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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具体区别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5 9:40:0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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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的罪种,认定起来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当行为人占有财物时,使用欺诈骗取财物,如何定性,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正确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因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也不应将侵占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而应仅认定为侵占罪。

  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具体认定

  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罪有很多相同之处。诈骗罪与侵占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的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在实施侵占行为的时候,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虽然可能在诈骗行为实施以前就被行为人所占有,但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却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与侵占罪有显著的不同。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并不困难,其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他人的财物向行为人控制之下转移的过程不同。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蒙蔽,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占罪则是所有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完全出于其对行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为人以种种手段积极地迷惑、蒙蔽所有人,使其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为人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之后,即使行为人为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编造虚假借口欺骗所有人,例如,谎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盗,拒不退还,仍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反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蒙蔽或诱骗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我们通过分析以下几个案例,进一步说明了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认定:  

【案例28】  

  帮朋友追回3万余元债款后,一直隐瞒、想占为己有的毛爱兰因贪心而犯法。11月17日,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毛爱兰提起公诉。

  毛爱兰是樟树市某机械厂职工,平日交际较广。2000年10月,朋友龚某请毛爱兰帮忙要回某厂所欠5万元货款,并答应在追回货款后,给毛爱兰货款的30%作为回报。不久,毛爱兰拿着龚某出具的申请支付货款报告,到某厂领回货款1.6万元现金,却没有告诉龚某。2001年11月,毛爱兰再次到某厂,代龚某领取1.5万元货款。不久,某厂倒闭,财务账目被封存。出于侥幸心理,毛爱兰认为龚某一直不知道实情,又无处查询,也找不到证据,便再次隐瞒。今年8月,龚某得知真相后,两次找到毛爱兰让其交出货款,但毛爱兰拒不承认,龚某只得报案。面对有自己签名的领条,毛爱兰才后悔因一时贪心,不仅没有了30%的回报,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们认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毛某,在追回货款后,毛某处于合法占有这笔货款的地位,但是,毛某采取欺骗手段,欲占有这笔货款。毛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毛某采取了欺诈手段,但不构成诈骗罪。人民检察院以毛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是错误的。  

【案例29

  2001年2月,犯罪嫌疑人童某受某画院委托在为一批藏画装裱过程中,将知名画家贺某的一幅国画作品《北固山胜景》予以揭层(即将该画第一层的真迹揭下),而后又指使他人为该画的第二层添笔作伪。童某将该赝品进行装裱后,冒充真迹交还给画院。后童某又将该画真迹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黄某。案发后该画真迹被追缴,经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1.2万元。 

本案中童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童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童某在裱画加工的过程中是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该画的真迹进行揭层并予以出卖,非法获利达1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的方法将该画窃为己有,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童某的行为属于侵占性质,理由是:童某的裱画加工过程是一种承揽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但是,童某在加工此画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好保管义务,非法占有该画真迹并予以出卖,应当认定为不作为的拒不退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童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童某利用承揽裱画之机,采用类似调包的方法将该画的真迹予以揭层,随后又将该画的赝品归还给了某画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我们认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童某,构成侵占罪。因为童某事先已合法占有了藏画,在将藏画的占有不法转为所有后,其将赝品冒充真迹的行为,只是先前的侵占罪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童某事先占有了藏画,后采用欺骗的手段占有了藏画,不构成诈骗罪,构成侵占罪。因此,我们同意此文中的第二种观点。  

  【案例30】  

  牟某自2001年起开始受某住宅小区居民的委托,负责每月按每户居民的用电量收取小区内11栋楼的电费。电力公司的缴费通知书都是由该公司派出的抄表员陈某亲自查看每栋楼总表后,报告电力公司财务科开具,然后交给牟某去办理交款事宜。 

  数个月后,陈某与牟某熟识,为了工作偷闲,他便将查看总表的任务交给了牟某,让牟某自己每月将小区总表的用电量填写在陈某自制的小本子上后转交给陈某,陈某根据牟某自报的用电量从电力公司财务科开具缴费通知书交给牟某。牟某见有机可乘,便每月采取实收少报的手段不如数向电力公司交款。至2005年7月,因电力公司抄表员更换辖区,牟某害怕新抄表员要核查总表,遂采取撤掉总表铅封、回拨电表读数的手段,回拨了3块总表的度数共计6万余度,价值2.9万余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牟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牟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认为牟某构成侵占罪,但不完全同意其理由。我们认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牟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侵占电力公司电费的行为;第二阶段,撤销总表铅封,回拨电表的行为。对于第一阶段,我们认为,牟某受委托代收电费缴给电力公司,却采取实收少报的方法,侵占部分电费。该行为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而第二阶段的行为,是为了掩盖侵占的事实,而弄虚作假,撤销总表铅封,回拨电表,企图制造电费少的假相,达到少交电费,进而侵占电费的目的。因此,该行为是侵占罪的吸收犯,被侵占罪所吸收。综合考虑,牟某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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