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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的一般形式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23 10:31:48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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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诈骗:一般是指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勾结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完成装船、出运、交单,履行了自己在本交易中的义务。

 

  开证行收到全套正本单据后通过受益人的议付行(如果有)或直接通知受益人单据存在不符点,申请人拒付。当受益人得到该通知后和申请人(也就是“客户”)联系,要求其接受不符点单据,正常付款的时候,“客户”会以种种理由(例如当地市场波动,价格下调,其他竞争对手打压等等子虚乌有的说辞)来要求受益人大幅降低产品价格。

 

  更有甚者,开证行一方面通知受益人单据不符点、申请人拒付等信息的同时,一方面在申请人未履行承兑或付款的情况下即放单给申请人,使受益人货、款两空。

 

  其实,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的,所以,开证银行的排名情况、资信情况尤为重要。从上面的分析也可看出,有意欺诈的“客户”一定要找到一家愿意违背银行操守的银行来合作实施诈骗。所以,作为出口方应该在注重对客户的资信调查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开证银行的评估。以防止受欺诈。

 

  另外,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是规避以上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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