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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国际贸易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9/12 13:11:2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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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中合同主体欺诈事件屡屡发生,其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其危害程度越来越深。下面介绍一个案例:

  2013年,河北某外贸公司与一日本商人签订了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外方先付30%定金,到货后余款由该外商在冀的某外资企业所得利润支付。外商为证明该投资企业的真实性,专门出具了企业相关材料,以董事长名义写了一份授权书。货物按合同如期发运后,外贸公司便向这家外资企业催款。起初,该公司果然支付了一笔款项,但到第二次,就以外商签订合同系个人名义,而外资企业投资方实为阿根廷某公司,两个主体不同为由,拒绝支付600多万元余款。虽多次催要无效,外贸公司转而联系外商,此人却已杳无音讯。外贸公司遂将该外资企业告上法庭。但由于涉及两个不同主体,追回600多万元巨款的希望渺茫。

  近年来,外商在我国投资项目、设立办事处比比皆是,相关企业在开展业务交往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像这位日本商人一样有国际贸易主体欺诈嫌疑的外商并不鲜见,因此企业最好在确认对方为同一主体后再签订合同。外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纰漏,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骗取中国商人货物和金钱的行为,这就是国际贸易主体欺诈,通常以如下形式出现: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这种情况下所谓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要么不是独立法人,要么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或注册资本。所谓外商,也往往是编造假公司名称,制作假个人名片与国内外贸公司或者工厂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者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多为韩国、日本、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因为熟知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二、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这类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打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甚至超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由于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导致国内企业很难追究其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子公司的责任。

  三、变更合同主体欺诈。国外公司与国内企业签订合同后,往往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转而向国内企业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并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优惠条件的吸引下,国内企业如果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贸然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则很容易上当受骗。

  四、有限责任欺诈。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往往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下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从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另外,一些较大的公司为避免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也常常利用这种方法投机取巧,如成立若干个注册资本低的子公司,并以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公司会以母公司的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但若合同出现较大法律风险,则牺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诉讼。

  国际贸易中合同主体欺诈的防范措施是:我国的外贸公司要高度保持警惕,在签订合同时做到严密、谨慎,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被骗案件的发生。在与国外公司进行贸易谈判时,企业可直接要求外商提供关于其资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资格证明、营业证明、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等。另外,可通过中国驻外国领事馆、银行、行业工会、进出口商会、友好公司的海外机构,以及国外出版的企业黄页和政府公开信息等渠道,了解调查外商的资信状况和实力。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综合的调查,避免上当受骗。只有对外商的主体和资质进行调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和该外商进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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