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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件与普通国内案件诉讼程序上有什么不同之处?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19 14:09:3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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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案件与普通锅内案件诉讼程序上有如下不同之处:

 

   第一、审理程序不同:国际贸易案件主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答辩期、公告期、上诉期限、送达方式等,均有不同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要求,而且审理的周期较长,故《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没有规定审理期限。

 

  第二、送达方式不同:除了向司法文书代收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与普通国内案件相同的送达方式外,国际贸易案件的送达还使用公约送达、外交送达等特殊送达方式。

 

  第三、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不同:国际贸易案件对裁判文书有特殊要求,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判决书的格式和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反映识别、确定管辖权、适用冲突规范、查明域外法等涉外案件审理步骤和过程的内容,尤其应当说明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和适用某一准据法的理据。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民事判决书最后法律依据援引部分只可援引该域外法据以适用的冲突规则或其他法律规定,不直接援引域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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