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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证据的若干问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19 14:12:3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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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证据的若干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

 

                         
  1、举证期限要求。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但国际贸易案件往往涉及到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收集证据需要一定的时间,法庭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延长举证期限至60天甚至90天。

 

  2、对域外形成证据的形式要求:(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例如,对在域外形成的数据电文,因其具有可复制性,这就要求公证人员现场公证或见证该数据电文下载打印的全部过程,并办理认证手续,方能证明其真实性。

 


  (三)法官认证规则


  当事人在法庭上经核对、质证给予认可或未提出异议的证据,应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而予否认或提出再作查证的,法庭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法庭上未予认可或提出异议的证据,法庭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1)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反驳理由明显不成立,又不能举证否定的,确认该证据有效;

 

                         
    (2)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文书,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推翻的,确认该证据有效;

                         
  (3)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出的相反证据足以否定,而先行举证的当事人再不能举证反驳,或无充足的反驳理由的,确认该相反证据有效;


  (4)当事人举出的证据,经审查发现证据来源、形式或内容不合法的,确认该证据无效;

 

  (5)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除有关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不能直接采用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仅可作为证据材料在诉讼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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