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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19 14:35:3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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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1)涉外票据纠纷。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目前,我国尚未参加或缔结有关票据方面的国际条约,此类纠纷基本适用我国《票据法》。

                       


  (2)涉外托收纠纷。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票据的提示、付款、承兑、收据和托收结果的通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全球得到了广泛的采用。由于我国未对托收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托收统一规则》现已成为我国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依据。

 

                        
  (3)涉外信用证纠纷。全球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我国同样没有信用证的专门成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用证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法官审理涉外信用证纠纷的最主要依据。该规定第2条确立了涉外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以适用当事人自选法为主,以适用国际惯例为补充。一直以来,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我国法官基本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CPU600)进行裁判。这样处理有两点好处:一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经过多年不断扩充、修订,已相当规范、完善,不容易引起争议;二是直接援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避免了域外法查明难等国际贸易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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