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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侵权责任法》培训班课堂笔记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23 11:47:5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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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中的医方免责条款无效。签了手术同意书,并不意味着医方就必然不担责。


第2款的“损害”,包括财产、人身、精神的损害。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的紧急救治义务即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利。非紧急情况,医院不能擅自决定救治病人。紧急性加上知情权补足性,使得医方行为具有免责性。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包括相邻违反)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属于给举证制造障碍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举证责任仍然在患者。只要医方有行为,即存在过错。
第(三)项医方也可举证抗辩没有过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像连带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给患者方便的请求权。与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样,将医疗机构当作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给患者方便的请求权。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立法目的在于如果不给医院免责事由,则医方有可能进行过度检查、保守治疗等,对所有患者不利。对医院严苛的后果:不当医生、不当看病的医生、医生挑选病人。所以医患利益一定要合理平衡。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构成不可抗力,也可以免责。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历所有权属于医院,是为了医学发展的需要。医院有保管义务,患者则有查阅复制权。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传染性疾病于公共利益而言,无隐私可言。登记结婚前应当报告病情。病历资料本身是一种隐私。医学院学生看病历,不算侵犯患者隐私。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过度医疗问题,法律很难解决,医德的作用很大。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累积的因果关系,按份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污染者未尽污染防免义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行人不应穿越高速铁路,而且受害人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是前提。这里的“管理规定”包含地方规章等。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城市,要有禁止性规定。


在农村、草原不适用。小偷进农户偷东西被狗咬伤,还要农户赔?不应该。


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不适用第三章的减、免责规定。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偷动物被动物咬伤,动物园不担责。


损害后果发生,往往意味着动物园未尽责。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数个债务偶尔联系,损害一个,有最终责任人。对受害人而言是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打通承重墙致使房屋倒塌,应担责。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有点“连坐”的意思,这一条要慎用。


此条道德法律化,预防功能大于补偿功能,极易引发争议。这里的“补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即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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