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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三)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20 16:24:2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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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案例2]

1990627,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25,荷兰乙商号于722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27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717复电称:C514增加至300,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有效期延至725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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