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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三)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20 16:24:2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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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进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案例1]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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