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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哪些方式?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16 10:25:4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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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保护,也可以直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予以保护。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鲜明特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便捷高效的特点,能够迅速、有效地制止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有各级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我国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底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期为5年,而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期为7年。


  2、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二审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司法审判更为便捷高效。


  3、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审判进行司法审查,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目前大多数国家海关仅对货物进口环节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我国海关部门不仅在进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而且还禁止侵权货物的出口。我国10年来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四、企业内部管理保护


  有些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自然方式或企业内部管理而获得,如企业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以专有技术为代表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保密措施"的特点,如果企业将自己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方法公布出去,或者在企业内部没有制定相应的保密规定,就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质。由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所以,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他人合法取得并自行实施,该企业无法对该商业秘密行使权利,最严重的结果是合法取得该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如果将其内容申请专利就很可能获得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该专利权人甚至有权对商业秘密持有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由于商业秘密的内容没有公开披露过,要无效该专利非常困难。因此,公司内部管理的稳定性相对较差,虽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无须对外付出成本,但企业在决定采用该保护方式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除商业秘密和著作权外,有些知识产权权利是要通过相关申请程序获得的,如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就专利的权利稳定性而言,发明专利由于要经过实质性审查,其稳定性明显强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比较容易,也比较快,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企业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不失时机地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该报告将对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给出评价,该评价对实用新型权利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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