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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有技术侵权行为的认定指南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7 9:33:3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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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确定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专有技术领域的侵权,一方面表现为侵权人实施破坏专有技术的秘密性,使专有技术的秘密性相对于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得以丧失,从而造成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该项权利的既定事实;另一方面,侵权人窃取、利诱或为谋利而泄露权利人的专有技术,往往只会暗地里实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就必然加大了律师的查证难度。同时在技术领域,除专利技术外,“谁拥有、谁”使用已成为各家共识。因此,要证明对方“拥有”或使用一项技术具有非法性,可谓难上加难。

 

  199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地75条第3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根据这一规定,权利人及代理律师如果要适用推定来认定对方对权利人的专有技术实施侵权行为,


  首先必须掌握必备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在使用权利人的专有技术。证明对方使用该技术的主要证据应当是该专有技术的载体,被对方所占有或控制。如相同或明显衍生自该专有技术图纸的图纸,客户名册或通讯录,权利人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聘用期间曾在权利人处供职并已掌握该技术的技术人员等等。其次,对方使用该技术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愿,即权利人对该技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从未直接向对方或者通过他人向对方转让过该技术,而对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所使用的技术的合法来源,如技术开发资料,或通过对权利人制造、销售的产品实施反向工程而掌握该技术所必需的拆卸、测绘、分析资料,或从塌方合法或善意取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合同等等。这时,可以合理推定对方为侵权人,其使用该项专有技术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正确的使用推定,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一种基本方法,也可以说是一种举证责任转移。被指控以防完全有可能举出充足的证据一证明其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因此,当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慎之又慎,在具体从事专有技术侵权案件的代理活动中,先运用推定当作假定,然后,通过正常途径,取得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正确无误后,方代理受害人提出诉讼,以免推定失误,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讼累。


  另一方面,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技术及否有保密地意愿和措施,是认定专有技术侵权的根据之一。


  专有技术是基于权利人将其技术信息处于保密状态而形成对该技术信息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因此,权利人是否实际占有该技术信息,除该技术信息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为他人所掌握之外,还取决于其是否有意愿使该技术信息秘而不宣,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体现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如对雇员施以种种限制或制约,向公众发出某种声明或警告。限制非有关人员进入使用专有技术的场地。或制定各种有关保密制度或资料的保密性分类标准等。如果某人在开发获得某项技术之初,并未认识到或忽视该技术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未对该技术信息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反而公之于世,是之进入公有领域,那么当这个人意识到自己已失去技术优势而丧失了可能赚取的经济利益时,他已无权阻止他人使用该技术,因为他已放弃了拥有这项技术的权利;或者说他已经许可或默认其他人使用该项技术


  事实是客观的。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产品的生产、销售是一项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并非侵权行为人独家能够从事的。这必然扩大了知情人的范围。例如,侵权行为人非法获取专有技术,旨在将不劳而获的技术用于复制同类产品,投入市场成为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掘取高额利益。为占领市场,侵权行为人离不开对该产品进行宣传。这就涉及到披露相关的技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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