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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9 11:26:1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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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实体法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三种贸易救济手段的一种,因其具有形式合法、操作灵活、不易遭到报复等特点,目前已经成为各成员广泛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法的基本机制是“寓禁于征”,即通过反倾销附加关税的征收,来达到维护进口国国内公平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反倾销税的征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第二,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法定损害(Injury Test);第三,“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这一要件简称LTNV,它是“Less Than Normal Value”的英文缩写,意为“低于正常价值”,即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它是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对外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最主要的法定条件之一。(美国在公布《乌拉圭回合贸易协定实施法》之前,用LTFV来表达上述术语。它是Less Than Fair Value的英文缩写,意为“低于公平价值”,即外国产品的出口价辂“低于公平价值”,这里“公平价值”与“正常价值”相同。)

  (-)出□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Export Price)是确定倾销幅度的两大要素之一,是反倾销调查中被衡量的对象。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Ordinary Course of Trade)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反倾销法中的出口价格不同于一般的贸易术语,它是指同类产品出口时的价格,还是输入进口国后的价格,一直是存有争议的问题。直到1960年“反倾销与反补贴”专家报告书才认为出口价格是商品离开出口国时的价格,而非该商品进口的价格。随后,关贸总协定1979年《反倾销守则》对此观点予以确认,其中特别强调了价格形成的客观条件。

  1.《反倾销协议》对“出口价格”的规定

  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3款之规定以及有关国际贸易法律专家的解释,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三种。

  方法之一为以“实际支付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根据此种方法,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出口商开给买方的发票价格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但此种方法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它适用在出口商与进口商既非关联公司也无补偿安排的情况。

   方法之二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来推算出口价格。这一方法又被国际贸易及法学工作者称为“推算的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下列两种场合:一为无法查明出口价格的特殊场合;二是某种诸如出口商与

进口商是关联公司或进行补偿贸易等特殊原因而使某个“出口价格”不可信的场合,这里的不可信的场合主要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有联营关系或补偿安排的场合(association or compensatory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exporter and the importer)。

  方法之三为由调查机构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亦称为“推算价格”。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出口商实际索取的出口价格的真实数据,以保证公正和准确地认定倾销事实,但这种方法仅限于产品不转售给一个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状况与进口时不同之场合。至于如何确定“合理基础”价格,《反倾销协议》未作进一步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三种办法是依次采用的,进一步言之,只有不存在第一种办法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第二种办法确定出口价格;同样,只有不存在第二种情况下,方可采用第三种办法确立出口价格。

  2.美国关于出口价格的规定

  根据美国贸易法,一般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称作“美国价格”(US Price)。在1995年美国出台《乌拉圭回合贸易协定实施法》颁布之前,美国价格的计算使用两种方法:即“购买价格”与“出口商销售价格”。所谓的“购买价格”(Purchase Price)是指被调查产品出口到美国之前,“一个无关联当事人”进口商实际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所谓“出口商的出售价格”(Exporters Sales Price)指该产品首次在美国卖给一个无特殊关系的买主时的出售价格。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计算,主要取决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是属于正常的交易关系抑或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如果属于正常交易关系,则一般采用前者;反之,则采用后者。目前,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将购买价格改称为“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商的出售价格”改称为“推算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

  根据该定义,只要产品在进入美国之前已经达成交易,就能使用出口价格方法确定美国价格。因此,进口商的海外代理与无关联的生产商,或外国生产商在美国的公司与美国境内无关联的购买者之间的交易价格,都可以适用出口价格方法。当外国生产商通过一家独立的贸易公司,利用其在美国的附属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美国境内无关联的购买者,根据出口价格方法,商务部通常将外国生产商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价格作为计算美国价格的基础。但是,如果外国生产商不知道产品将最终销往美国,则不能适用出口价格方法:

  推算出口价格通常适用于产品在进入美国之后再出售的情况:典型的例子是外国生产商将产品运往美国的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出售给美国无关联的购买者。比时的价格,即为推算出口价格。美国法律对无关联的美国购买者有明确的解释,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下列情况被认为是有关联的当事人:家庭成员;组织以及该组织的成员及董事;合伙人;雇主或雇员等等。因此,如果进出口商之间是代理、合营、子公司或总公司或控股公司关系,美国商务部将使用推算出口价格,以防止进出口商之间价格转移。在选用美国价格时,法律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得到的有关价格数据进行处理。

  美国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首次规定了在反倾销调查中将受调查国划分为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两个不同标准。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有时会以外国生产商与国有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不可信为由,拒绝使用出口价格,而将推算出口价格作为确立倾销价格时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主要方法。

  3.欧盟关于出口价格的规定

   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出口价格是指当产品从出口国销往欧盟时,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产品价格。欧盟在确定出口价格时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二是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推算价格。具体而言,欧盟首先考虑适用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或者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优惠安排,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产品在欧盟的出口价格不足为据时,则适用推算价格。

所谓推算价格是指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或转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合理的利润额而得到的价格。如果产品未转让给独立的买主,或未按进口时产品的状态转售,出口价格按其他合理的依据确定。

  在确定出口价格时,欧盟反倾销机构通常适用外国出口商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欧盟内独立进口商时的成交价格。但是在实践中,出口国的生产商通常通过国内的中介机构,如贸易公司或中间商等将产品销往欧盟,对此,欧盟调查机构将首先区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适用不同的原则。当认定生产商完全独立于中介机构,与出口商不存在任何关系时,欧盟委员会以外国中介机构支付给位于同一国境内生产商的价格为产品的出口价格,否则产品的出口价格将为该中介机构与欧盟境内买方之间确定的价格。

  与《反倾销协议》相同,欧盟也常常用“推算价格”替代“发票价格”。所不同的是,欧盟反倾销立法和实践对推算价格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通常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1)不存在出口价格;(2)经确定,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补偿安排;或(3)经确定,出口商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补偿安排。欧盟委员会在确定推算价格时恪守的原则是以转售给欧盟内第一个独立的进口商时的价格为标准,减去进口与转售期间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幅度的利润额。同时,对进口与转售之间的相关费用进行价格调整,具体包括:通常的运输、保险、装运和相关费用;关税、反倾销以及其他相关税收;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等。

  4.我国的有关规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条规定了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首先,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其次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可见,我国在出口价格立法方面明显参考了欧盟反倾销法和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如实际支付价格与应当支付价格的定义主要借鉴了欧盟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而推算价格立法主要参考了WTO《反倾销协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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