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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制度七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9 11:43:4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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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多哈回合中的反倾销议题

  -、历史背景

  根据《多哈部长会议宣言》,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的议题是根据各成员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经验,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纪律,但同时应保留该协议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该协定相应的制度和目标,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上述谈判的议题表明,本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从根本上重新审视反倾销措施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而是要解决履行中的具体问题。

   关于《反倾销协议》履行中的问题,在WTO框架下存在着两条解决相关问题的途

径:

  一是自1995年以来在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支持下,各成员及相应的观察员,就协议履行中的问题以及乌拉圭回合没有解决的问题如反规避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和交流,成立履行中的问题小组和反规避问题小组。截至目前,上述小组主要就《反倾销协议》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交流,并由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过了部分建议,如反倾销调查数据收集期间的建议、立案通知的建议、微量进口数量的计算期间的建议等。

  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争端解决。据最新统计,提交争端解决的涉及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案件的数量为43起,其中16起已作出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这些报告的结论对《反倾销协议》部分条款的澄清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该16起案例中,除一起案例起诉方败诉外,其余15起均以被诉方因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其反倾销法律不符WTO规定而败诉。

  根据WTO关于协议的修改的规定,以上建议或结论都不应视为对协议的修改。

  从以上两个方面,几乎对《反倾销协议》的所有条款都进行过讨论。

  从反倾销法律的历史看,倾销的定义和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自1947GATT6条确定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应予以谴责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问题即退到了次要的地位。从GATT以及WTO的历史看,反倾销措施已被各方所接受,并成为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的法律手段。

  除早期的主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和欧共体)外,大多数成员的反倾销法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根据1979年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进行立法,采取反倾销调查则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从GATTWTO的反倾销案件的统计资料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1980年至1989年,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和欧共体四个主要使用反倾销法的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超过95%,1990年至1994年。这—比例下降为60%左右,。1995年至2002年这一比例再降为3 8%左右,而发展中成员立案数量则呈上升趋势。立案较多的有印度、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等国,该四国1995年至2002年立案数量占全部立案数量的比例为3 1%左右。

  19952002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成员来看,了文炅要蓍。欧共体(包括对其单个成员和将欧共体作为一方)排在第一为351个。中国排在第二为308个,其次为韩国、美国、中国台北、印尼、日本、印度、泰国。

  从以上情况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可能成为反倾销措施滥用的受害者。如不加强反倾销措施的纪律。任何—个国家和地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新的反倾销措施的使用者。

  从《反倾销协议》的谈判历史以及以前的东京回合和肯尼迪回合的谈判历史看,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议》尽管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但却是一个各方利益平衡的产物。

  二、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各方的立场

  自反倾销谈判以来,谈判即较为明显地分成了几个阵营:

  第一组: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受反倾销影响较大的成员组成的反倾销规则谈判小组(又称联谊小组),建议加强纪律,明确相应的条款,所提建议涉及反倾销措施的各个主要方面;

  第二组:以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加拿大为代表的传统的主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员,虽然也建议加强纪律,但所提建议均不涉及《反倾销协议》的主要问题,而是在程序方面,如透明度、程序公正等大作文章;

  第三组:印度,目前已排在反倾销立案数量的首位,其观点则较为复杂。一方面既要求加强纪律,对较多的条款和制度发表观点,但又与欧美以及联谊小组的观点难以相互呼应;

  第四组:以埃及和摩洛哥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则希望对《反倾销协议》予以明确和简化程序,照顾发展中国家能力不足的实际问题。

  中国政府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与其他成员的建议相比,该建议主要是提出问题,最为明确的是非市场经济待遇的问题;从整个建议的基调看,与联谊小组的基调有相似之处。

  在反倾销规则方面,与西雅图部长会议的情况相比,多哈回合谈判发生了一些变化:第一,美国在西雅图会议中拒绝对《反倾销协议》作任何修改,而且美国国会也通过决议认为《反倾销协议》当时并不存在修改的必要。此次多哈回合美国虽同意进行谈论,但就目前来看,其涉及的主要是程序问题,而且其涉及的程序问题在美国国内法中大多是现成的和强制性的规定;第二,欧共体的观点则没有较大的变化,但其所提建议多与其反倾销法中的制度如损害幅度等有关,其他的建议如立案的审查机制,也与其反倾销实践有关(欧共体对立案采取实质审查观点)。

  从以上的情况看,多哈回合的反倾销规则谈判的分歧比西雅图会议的分歧更大,主要是发展中成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程序方面严格纪律有可能使发展中成员援引反倾销法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并且限于能力和资源问题,短期不可能得到解决。从实践上看,发展中成员在规则谈判中一直处于两难的境地。

  中国入世不久,一段时间内进口的冲击难以避免,如何制裁相应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反倾销措施从技术和实际上成为首选,因为反补贴调查存在相当的难度,主要是补贴信息的获得。保障措施从法律和实践上看,难度更大。因此,中国政府应借此机会对《反倾销协议》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澄清和明确以指导今后的实践。

  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优惠待遇问题是GATT时期延续下来的老问题,发展中成员如何得到实际的优惠在反倾销谈判中得到解决的可能性更小,其主要的障碍是发展中成员在援用反倾销规则时的不利地位是历史形成的资源(物资资源和能力)缺乏问题。

  关于非市场经济待遇的问题,其实质并非反倾销法的问题,因为即使该问题得到解决,由于《反倾销协议》规定不清楚(特殊市场情况),对中国产品采取不公平对待也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该问题应属于在发展中得到解决的问题,应放在整个多哈回合的大环境下进行讨论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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