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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制度五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9 11:40:4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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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倾销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 Linkage)是进口国对受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三个法定要件。

  (-)不同国家关于解释因果关系之原则

  众所周知,国内产业所受到的损害,可能是包括外国同类产品低价倾销在内的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问题在于,倾销作为损害的原因程度有多大,才能认定低价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所奉行的原则和做法有所不同。

  关于多个原因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奉行“最低因果关系”原则(Minimal Cause Doctrine)。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倾销系构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认定因果关系之成立。而低价倾销对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后果的原因程度,则不予考虑。

  关于多个原因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问题,也有一些国家奉行“重大因果关系”原则,也称为主要因果原则(Substantial Cause Doctrine)。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倾销系构成损害的重大原因或主要原因时,才可认定因果关系之成立。而低价倾销对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后果,必须起到主导或主要的作用。

  (二)1994年《反倾销协议》关于因果关系之规定及解释

  1994年《反倾销协议》关于因果关系之规定如下:

  首先,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表明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本协议所指的损害。

  其次,对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应该以一切有关的证据为基础。

  再次,进口国当局应该审查除倾销产品以外的一切同时正在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已知因素。

  最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应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损害。

  (三)可以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因素

  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5款之规定,其损害不应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的“其他因素”包括:

  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2)进口国国内需求下降或消费结构的变化;

  3)外国与进口国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和限制贸易行为的影响;

  4)国内产业生产技术的改进与发展。进口国国内产业生产技术的落后,必然会影响其产品的竞争力。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也不应该简单地归咎于具有倾销价格的进口产品;

  5)进口国产品出口实绩及国内产业的劳动生产率。

  必须指出,上述可以排除因果关系的影响因素及其分析,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在倾销的进口产品不存在大量增加的情况下。

  (四)因果关系争议的基本评述

  首先,要求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具有主要的因果夫系。有利于控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其次,在反倾销的国际立法方面,1967年《反倾销守则》曾一度要求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但由于美国的反对,这个规定很快被取消。

  再次,为了更加公正地实施反倾销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认为应采用“主要的因果关系”之解释。

  最后,但作为应诉人,应作好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采用“最低因果关系”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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