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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8:39:5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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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及有关争议的解决

    (一)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是指成员方所采取的、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又称为“绿色补贴”。根据《反补贴协议》第8条的规定,不可诉补贴措施包括:
    1.非专向性补贴,指对所有企业都适用、而非专门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
    2.对企业所进行的或由与企业签订合同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所进行的研究活动给予的补贴,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补贴占产业研究成本不超过75%或者占先期开发活动成本不超过50%;(2)该补贴仅能用于:①研究人员、教师和其他受雇于研究活动的人员的劳务费;②专门并且永久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土地与建筑物的费用。③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费用和类似费用,包括购买用于研究的技术知识、专利、研究成果等的费用;④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附加日常开支费用。
    3.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补贴,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称的落后地区必须是成员方从经济上和行政上明确界定的一定区域;(2)落后地区的标准应该是公正的和客观的,并且该标准是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3)落后地区的标准应至少符合下列经济指标:①人均收人或家庭平均收入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该成员方平均水平的85%;②失业率至少达到该成员方平均水平的110%;③以3年为期衡量一次。
    4.为了适应新环境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的企业给予的补贴,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补贴是一次性的、不再发生的;但财贴程度不得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3)应与企业计划减少废料和污染直接相关并且比例相符;(4)补贴对所有采用新设备或新工序的改造企业的机会应是均等的。
      (二)有关不可诉补贴的争议的解决
      1.通报
    《反补贴协议》第8条第3款规定,成员方在实施上述不可诉补贴计划之前,应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其通报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足以使其他成员方能够评价该补贴是否与《反补贴协议》所规定的不可诉补贴的条件与标准相一致。
     2.秘书处的审议
    《反补贴协议》第8条第4款规定,应一个成员方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可以向上述通报采取补贴措施的成员方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对此事予以审查。秘书处审查后的结果应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过对该审查结果的审查,作出某项补贴是否与《反补贴协议》所规定的不可诉补贴的条件与标准相一致的决定。
     3.仲裁
    《反补贴协议》第8条第5款规定,如果某一成员方对上述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不服,或委员会根本没有作出这种决定,应当将此事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应在接到本争议后120天内将仲裁结果送达各成员方。其仲裁程序应适用《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
     4.磋商
    根据《反补贴协议》第9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成员方认为另一个成员方所实施的不可诉补贴在事实上不符合《反补贴协议》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并且已导致对其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后果,例如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该成员方可以要求与实施补贴的成员方进行磋商。接到磋商请求的成员方应当尽可能迅速地开始磋商。
     5.委员会审议
    上述磋商如自提起磋商要求之日起m天内没有达成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法,要求磋商的成员方可将此问题提交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委员会应立即审查有关事实及造成的后果。如果委员会认为已造成了严重损害的后果,可以建议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对该补贴计划进行修改以消除损害后果。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问题之日起120天内作出结论。如果委员会的建议在6个月内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委员会可批准受到损害的成员方采取与认定的损害程度相一致的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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