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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规则(五)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8:46:0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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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与争端解决

(一)机构设置
    《反倾销协议》第历条规定,应成立一个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由每一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主席,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或者应任何一成员方要求召开会议。世界贸易组织的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委员会可设立适当的附属机构。
    各成员方应尽快地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所有反倾销行动,并每半年一次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反倾销调查的报告,该报告应按规定的标准形式提交。各成员方应通知委员会以下有关反倾销程序的事项:(1)由哪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发起反倾销调查;(2)国内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
    委员会和其附属机构应当每年对《反倾销协议》的执行和运作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可以向有关成员方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索求信息资料,但在此之前,应当通知有关的成员方并取得有关成员方和其所属企业的同意。
    (二)协商和争端解决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每一成员方如果认为其他成员方的行为使它本应从该协议中获得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或认为其他成员方的行为有违反该协议的规定,可书面提出进行协商的请求,其他成员方对此请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采取的下述措施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又无法与该成员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则它可将此事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l)进口成员方当局已经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者接受价格承诺;(2)进口成员方当局采取了具有重大影响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而出口成员方认为该临时措施的采取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第7条第1款的规定。
    争端解决机构应当事方的要求,应当设立一个专家组审查有关事项。专家组在审查中应主要审查调查当局确立的事实是否适当以及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否公正和客观,而不能根据自己已经调查查明的事实推翻进口当局的决定。
   附案例:墨西哥与危地马拉关于波特兰水泥反倾销调查的纠纷(案件编号:WT/DS60)
   1996年10月15日,墨西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提起申诉,称危地马拉当局针对从墨西哥进口的波特兰水泥而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3条、第5条和第7条第1款的规定。经磋商未能解决争议,1997年2月4日,墨西哥请求成立专家组,对该争端作出裁决。应其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于1997年3月对日成立了专家组。对该争议问题,美国、加拿大、洪都拉斯和萨尔瓦多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专家组经过审查,认为危地马拉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3款的规定,其发起反倾销调查所依据的证据基础(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充分的。1998年6月19日,专家组将其报告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方。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危地马拉提出“初步异议”,认为墨西哥的请求不在专家组的权限范圄内,因为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7条和《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和第6条,专家组在反倾销争端中仅能审查当事方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所确认的、与权倾销协助不相符的三种“措浙’(即: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措施、接受价格承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措施),而墨西哥未能适当地提请专家组审查这三种措施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专家组应驳回墨西
哥的起诉。对于危地马拉提出的“初步异议”,专家组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推理方式,得出了予以驳回的结论。
    在专家组发布了包括推理和结论的报告后,l998年8月4日,危地马拉就其中的某些法律问题(包括初步异议问题以及有关协议的解释问题)诉诸争端解决的上诉机构。上诉机构经审查推翻了专家组的报告,认为本案中墨西哥未能依据《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第2款的机定,在其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确优‘争议中的具体措施’,因而它的请求在专家组成立之前就不符合《争端解决谅解》的程序规定,上诉机构也就不能就专家组报告中的任何实质性问题作出判断。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强调它所作的结论并没有剥夺墨西哥就此事提起新的争端解决申请的权利。
    1998年11月 2日,上诉机构所作的报告提交给全体成员方。 l998年11月25 8,在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该报告。
    资料来源:WTO国际互联网网站:http://www.wt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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