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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二)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9:12:3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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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原产地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内法悼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它常常被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原产地规则因涉及国贸易政策取向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等问题始终成为多边谈判的重要议题。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复杂性产地规则协议的诞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制定时虽然没有具体制定原产地规则但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许多条款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都与原产地有密切关系如涉及惠国待遇的条款、反倾销反补贴条款、保障条款等。缔约方之||有关贸易联系和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安排需要确定或考虑品原产地问题后给予处理。如在协定第9条规定:一缔约方在关标记规定方面对其缔约方领土产品所给的待遇应不低于对第三国相同产品所给的待通。缔约方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国标记的法律和条例时这些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便应减少到最低程度。1955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曾对确立统一的原产地标准问题进行过讨论但未产生结果。1958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届会议对原产地标记}了进一步的讨论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主要是对原产地标记的示方式作出了统一规定将原产地标记的表示方式统一为"Made in"原产地名称可用众所周知的缩写字母如USA、UK等并对标记的使用以及海关机构的相应责任作出了规定。随后在1叨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对产品原产地标准分类第一次作出了划分。该公约将货物原产地判定标准划分为:完全原产地产品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大类。对实质性改变标准进一步划分为: (1)税目改变标准;(2)加工工序标准;(3)百分比标准。虽然公约对各国没有实际的法律约束力仅是建议性的但对改变世界各国关于原产地规则和标准的混乱局面规范原产地制度起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正是在上述努力的基础上经过各缔约方的广泛磋和妥协结合国际贸易实践需要产生的第一个正式的、专门制走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多边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证他们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并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限制和干扰。各成员方必须一贯、统一、除平、合理地加以管理与以往国际范围内达成的关于原产地规则问题的一致意见不同的是协议的长远目标是协调各种原产地规则方向是在将来可能的情况下实现世界范围内原产地规则的统一而不仅仅限于那些与给予关税优惠有关的规则。《原产地规则协议》在一套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协调程序并计划l经过3年的酝酿得以完成。这些原则包括使原产地规则客观、剔懂并且可以预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件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纪律)涉及过渡期安排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快以及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件1是原声地规则技术委员会;附件2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整个协议的核心精神是确保原俨地规则不会抵消或削减各成员方在关贸总协定中所享有的权利。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对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可预见性、客观性、无歧视性和连续性的原则并确保原产地规则不成为贸易障碍。所谓可预见性是指原产地规则在执行上是可预见的;客观性是指原产地规则是可以理解的不是以非正的限制要求作为确定原产地的先决条件;无歧视性是指各缔约方对迸出口商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得在其他成员方之间隆成差别待遇不论商品的生产国别属性如何;连续性是指各缔的方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其原产地规则并且在发生争端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迅速、有效的和平等的磋商机制和程序加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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