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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事程序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9:43:1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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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事程序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行为侵权人仅适用民事程序或行政程序,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接受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责任。而《知识产权协议》却在第用条规定,成员方应规定,至少在以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
    适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应当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款,其处罚程度应与对具有相应严重性的罪行法律补救措施的处罚程度相一致。在特定案件中,可采用的措施还应包括充公、没收或销毁侵权物品以及任何其主要用途是用来进行上述犯罪行为的材料和设备。
    成员方除了必须在以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还可以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程序和刑事处罚应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特别是属于蓄意的和以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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