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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9:51:3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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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
    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是指工业品所具有的外形、线条、图案、花边和颜色等装饰特征。从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看,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皮革制品和汽车。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方法并不相同,有依据版权法力则保护,有依据工业产权法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对此并没有用何种方式加以保护,但据第万条第是款的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对符合独立创造和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除此之外,还进一步规定各成员方可以在外观设计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的情况下,认定其为无新颖性或原创性,从而赋予了成员方对新颖性或原创性的认定标准的选择权。
    另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方虽然有义务对符合独立创造和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外观设计给予保护,但工业外观设计中所含有的技术或功能不受工业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二)纺织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对纺织品来讲十分重要,能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但是由于纺织品的设计更新较快,第25条第2款对纺织品的外观设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每一成员方应保证,为获得纺织品外观设计的外观保护而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关于费用、审查或公布的要求,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求得这种保护的机会。各成员方可以选择工业产权法或版权法来履行这一义务。从实际情况来看,采用版权法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成员方国对外观设计采取自动保护,不会对有关费用、审查或公布提出任何要求。一般只有采取工业产权保护的成员方才能适用本规定。
    (三)外观设计的保护
    l、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
    据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主方未征得所有人的同意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载有或体现有受保护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上是复制品的物品。
    2.对外观设计保护例外的规定
    《知识产权协议》允许各成员方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作出例外规定,但同时对此作出限制,即以合理为限。第26条第2款规定,在考虑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以并没有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冲突,也并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为限。
    3.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
    据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保护的期限至少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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